2021年04月02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津发花泥厂花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04-02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做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哈尔滨市呼兰区津发花泥厂花泥生产项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 哈尔滨市呼兰区津发花泥厂 黑龙江和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长岭村,项目租赁呼兰区长岭街道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2365平方米,建筑面积1368.68平方米。依托现有3栋建筑物作为生产车间、中间库房、成品库房、锅炉房及办公室等,生产车间内新建1条年产30万箱花泥生产线。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万元。 (一)该项目施工期主要进行设备安装、防渗事故储水池和装置区围堰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二)该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处置。锅炉系统排水用于锅炉灰渣拌湿及场地抑尘,不外排。   (三)该项目运营期酚醛树脂发泡定型过程中产生的甲醛、非甲烷总烃和酚类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经UV光氧分解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甲醛、非甲烷总烃、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浓度限值要求。 (四)该项目运营期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措施,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生产车间外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无组织排放的甲醛和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浓度要求。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运营期新建1台0.3t/h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蒸汽锅炉用于生产用热和办公区冬季取暖,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煤锅炉标准限值。   (六)该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外1米处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七)该项目生活垃圾和废布袋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切割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锅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锅炉灰渣收集后外售。废原料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八)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需要申请交易的,必须在审批后,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总量交易。 (九)项目属于塑料制品生产,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十)该项目建设要切实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公开时间: 2021-04-02至2021-04-07 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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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